竣工环境保护验收

分类导航

竣工环境保护验收

  根据国务院253号令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及国家环境总局第13号令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,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,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;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应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,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。我公司先进行项目现场踏勘,分别对项目废水、噪声、固废及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。根据项目勘察情况、收集资料及监测结果,编制验收监测表,协助企业完成验收。

没有了!

没有了!

详细地址: 邵阳市大祥区城南办事处白州社区7-3#安置地6栋301号